立法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三讀通過《刑事訴訟法》:
一、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罪先前修法從3年以下改為5年以下,為避免過度擴張上訴三審案件的範圍、維持第三審法院統一法令解釋及適用之效能,因此明定不得上訴三審。案情相對單純、明確的施用一級毒品罪、持有二級毒品20公克以上罪,也明定不得上訴至第三審。
二、案情相對單純、明確的類型,例如贓物罪、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、帳號罪等,或法律見解已經穩定而有妥速審理必要的類型,例如詐欺罪及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的提領詐欺所得洗錢罪等,納入第一審「獨任審判」的範圍,以提升第一審法院審判效能,案件妥速審理。
三、訴訟當事人聲請救濟時間:抗告期間從5日改為10日。
四、將「交付審判」制度從原本的法院准許交付審判「視為提起公訴」,轉軌為「准許提起自訴」制度。在修法以後,告訴人若提起再議遭到駁回,則改為向法院聲請「准許提起自訴」。而法院審查的範圍也不僅有檢察官之前偵查的範圍,也包含之後才存在或成立之事實、證據,修正了以前只用來擺好看的法院調查權。